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友情告知20210110
尊敬的参保患者:
非常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选择来我院健康治疗,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取得您对我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支持和理解,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有不明之处我院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咨询电话:医保办81608038(北院)、81600055(南院);住院结算处81606618(北院)、81600086(南院)。
一、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凭入院通知单、乡镇医院基本医疗待遇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在住院处24小时内办理医保刷卡入院手续。到所需诊治病区主动将门诊证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当班管床医生、责任护士进行身份确认。一旦发现冒名顶替者,我们将向所属医保中心稽查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二、入院时需缴纳2000元左右的预交金,用于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住院期间个人自付费用不足时,请及时补交,金额由病区护士长根据住院总费用而定,可分次缴纳,但不得欠交。低收入建档立卡对象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待遇
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乙类项目费用后再按比例结报补偿。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现金支付=完全自费+部分自理+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所承担比例的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需自付的住院费用包括:
1、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每次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每次1000元,未超过起付线的全额自负。
2、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
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完全自费+部分自理+起付标准)]*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按70%补偿;三级医疗机构按55%补偿;
3、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55%补偿。
4、未办理转诊手续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40%补偿。
5、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四、特殊医用材料费用补偿
特殊医用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住院发生诊疗项目时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若诊疗项目为丙类,材料费由个人负担。若诊疗项目为甲类或乙类,材料费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200元(含)个人不先自付;200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30%;1万元-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40%;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然后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材料费年度限额为5万元。个人先自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五、完全自费的项目: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以内的项目,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发生丙类的诊疗服务项目全部由个人负担。
六、按比例部分自付的项目:如:乙类药品(分个人先自付10%、20%、30%、40%);特检费:如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等检查个人先自理10%;特治费:如高压氧舱、直线加速器等个人先自理5%-15%。
七、统筹不予支付、超标准范围的费用:空调费、陪护费、伙食费、超标准床位费及其它特殊服务费用等由城乡医保病人全额自费。
八、我院由病区护士站免费为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提供“一日清单”,费用如有疑问请及时找责任护士或护士长咨询。
九、以下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如:有责任方的伤害;交通事故、车祸;自伤、自残所致;打架斗殴、刑事犯罪引起的伤害等。
十、市外及外省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跨省新农合需在当地医保、农合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办理好转院备案手续,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院处进行现场结报(下载国家医保服务APP,可以使用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医保查询等服务)。
十一、根据医保协议:各医保中心对我院住院实行总额控制结算、超标准按比例分担的政策。我院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致力提供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项目、控制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诊疗项目以及非基本医保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医保文件精神规定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疾病限3天量,慢性疾病限7天量,最长不超过14天量;不得带输液治疗和检查项目出院,请您及家人配合和理解。
您的健康,我们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