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25-02-28浏览: 54

盐财购〔2022〕6 号

    市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公管办,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购〔 2020 〕52 号 )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以下政策规定和要求:

一、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 )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 )规定 ,设置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扣除的条款。

、采购人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六、采购人应当依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江苏政府采购网 ”、“盐城市政府采购网 ”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七、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本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八、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本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九、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依规作出书面答复,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防止造成政府采购纠纷。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