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日期: 2025-03-12浏览: 19


盐财购〔2023〕5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3〕2号)精神,为更好支持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具体支持情形如下: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 程采购项目中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4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统筹制定预留方案。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文件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通过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等方式,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编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1),确定预留项目,对非预留项目明确价格扣除比例,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备案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明细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确认预留项目;对未预留的项目明确价格扣除比例,并审核未预留原因。

(三)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对预留项目的采购文件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非预留项目的采购文件明确价格扣除比例、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认真审核后确认。

(四)及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     发布采购公告,明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方便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便享受支持政策。

(六)及时公告企业声明。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享受支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七)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按照规定和中(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其中预留项目签订“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八)报告年度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同时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执行情况,未按规定预留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准确领会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3〕2号)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全力助推我市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

(二)强化措施保障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宣传支持政策,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工作,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落实支持政策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处理。

(三)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于2月底前,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1)。请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各地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报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请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