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购函〔2024〕2 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和资金支付管理,持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 购项目预付款和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履行本单位内控程序后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并 做好工作提醒。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并履行本单位内控程序后合理确定,避免出现比例畸高、明显不合理等情况。在签订合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明确书面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就预付款比例作相应调整)。
(二)包工包料且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并履行本单位内控程序后合理确定)。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全面嵌入采购文件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设置预付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预付款比例、明确特殊情况等)。
参考示例表述: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本项目落实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为XX%。在签订合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明确书面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就预付款比例作相应调整。2.包工包料且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类项目。本项目落实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为XX%(或者:实体性消耗部分、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比例分别为XX%、XX%)。
三、细化明确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中应当包括预付款、其他资金等条款内容(主要包括预付款比例,资金支付进度、条件和时限,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且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也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的条件。其中,关于资金支付期限,对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账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并做好工作提醒。
(一)支付预付款合同条款。参考示例表述: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合同预付款比例为XX%,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2.包工包料且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合同预付款比例为XX%,具备施工条件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内容。
(二)支付其他资金合同条款。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约定其他资金的支付进度、条件和时限、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内容。
四、其他事项
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最新政策执行。如有相关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