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医疗保健有关政策

信息来源:盐城三院 日期: 2021-01-10浏览:

离休人员医疗保健有关政策

 

1、离休人员当年门诊和住院总费用达15000元之后,直接进入统筹医疗资金和单位共同支付,统筹医疗资金和所在单位按下列档次比例支付:15001元~30000元时,统筹资金支付80%,单位支付20%,30001元~50000元时,统筹资金支付85%,单位支付15%;50001~100000元时,统筹资金支付90%,单位支付10%;100001元以上,统筹资金支付资金支付95%,单位支付5%。单位支付部分由离休人员凭发票和病历回单位报销。

2、从统筹资金中划出6000元作为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用完后,按原规定报销。住院费用20%先用个人帐户抵冲(盐都离休人员,住院费用5%先用个人帐户抵冲)。

3、离休人员住院使用特殊医疗项目,不限额封顶,按5:3:2比例分别由统筹资金、单位及个人负担。

4、使用《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对《药品目录》以外的急救药品以及特殊医用材料,医院可根据病情自费使用,出院后到市、区医保中心离休人员医疗保健管理窗口审核报销(盐都离休人员出院后回原渠道解决)。

5、其它有关事项参照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