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药品使用制度

信息来源:盐城三院 日期: 2021-01-10浏览:

 参保人员药品使用制度

 

一、对参保人员诊疗用药,医务人员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我市颁发的《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不得擅自调整,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外的费用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8%以内。

二、对超出《药品目录》用药以及个人先自付乙类药品比例>15%的费用,经治医师应告知患者及家属,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材料和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 

三、医务人员对参保患者严格掌握门急诊用药量,原则上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0天量,需较长时间服药的慢性病人如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坚持在院就医用药,不得开具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严格控制病人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14天量,不得外带注射用药及治疗、检查项目。

四、住院病人用药仅限本病区经治医师医嘱处方(抢救和值班时间除外),所有药品、诊疗、检查项目均要在病历医嘱上有完整记录。

五、严格执行2020年版《药品目录》印发的《盐城市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药品目录》的管理要求。

六、严禁将目录内药品调换目录外药品。

七、离休人员处方单独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