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资料(一)

信息来源:盐城三院 日期: 2021-01-10浏览:

盐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一)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续)保?

市直单位按要求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名册》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县(市、区)单位分别在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续)保?    灵活就业人员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一体化参(续)保手续。    四、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即用人单位缴纳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缴纳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用人单位还需为在职职工每月缴纳6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所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的10%缴纳,同时个人还需缴纳每月6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正常缴费人员每年7月份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区江苏银行网点、支付宝或微信缴费。

五、医保转入接续、断保续缴的时间与待遇享受有什么关系?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或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在原参保地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转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转出、转入期间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应予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过3个月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从续保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本市范围内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保险期内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如何划分的?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月划入,划入比例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确定。具体标准为:35周岁及以下者,按本人缴费工资2.5%划入; 36周岁至45周岁者,按本人缴费工资3%划入;46周岁及以上者,按本人缴费工资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5.5%划入。在划入的基础上,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7元用于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后,应由个人缴纳的每月6元大额补充保险费从个人医疗帐户扣除。    七、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2)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1997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3)1997年1月1日之后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上述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或者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4)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15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月从个人医疗账户划转,直至医疗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