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日期: 2022-11-22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加强医院对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等宣传、推广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的活动管理,规范医药代表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江苏省《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7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特制定相关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耗材、检验制剂、医疗设备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与药品、耗材、检验制剂、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三)相应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购销合同的拟定、审查、洽谈及根据授权签订合同,对药械企业的主体资格、资质能力和履行能力等进行审核,负责对合同统一文本、合同档案的发放和管理,并监督执行。

(四)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医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签订合同应为医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医药企业名称、地址和公章应与其提供的企业资质情况一致。

(五)合同购销品种具有唯一性、准确性,必须是省网平台中标品种及确定的价格,合同应详细约定中标编码、品种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和生产企业等内容;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医药企业对所供品种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履约期限、地点和结算方式等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建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医院收到医药企业要求变更或解除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七)购销合同中,明确医药企业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责任条款,并将医药代表违规不良行为纳入合同的违约条款;同时签署廉洁购销承诺书,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

(八)医院发现医药企业在购销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医药代表的违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应当为药品、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正式聘用,同时正式授权委托在医疗机构宣传、推广的业务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以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岗位能力要求。医用耗材、试剂、医疗设备代表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医药代表应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及我院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三)来访医药代表必须登记备案,未经备案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监督审查室负责来访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台账。

(四)医药代表定期到我院登记备案,持所在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向我院监督审查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等。

(五)监督审查室审核《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信息,发放“医药(械)代表证”,与医院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医药生产经销公司代表,发放长期“医药(械)代表证”,如更换医药代表,须及时交回证件并变更登记备案。临时来医院办理业务的医药代表,办理临时“医药(械)代表证”,本次业务结束,交回临时“医药(械)代表证”。

(六)年内首次备案的单位及人员,签定“医药购销领域廉洁承诺书”。

(七)对不能如实提供资料、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定期到监督审查室备案、违反本制度规定等行为,一经查实,医院将对违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三、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制度

(一)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守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流程。来访接待做到“三定一记”,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记录接待过程。

(二)接待范围:主要是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关于新药(特)药、新仪器(耗材、设备)等信息介绍,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信息,联系学术会议、科研项目临床资料收集等。

(三)因工作需要来访的医药代表,持“医药(械)代表证”到监督审查室进行登记,监督审查室根据来访目的预约相关科室,确定接待时间,限定接待地点,开具“工作联系函”;接待时间要求不影响接待科室日常工作。

(四)医药代表凭“医药(械)代表证”、“联系函及接待记录”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范围活动。严禁医药代表直接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医学装备处、药学部、信息处和招标采购管理处等工作区域开展业务。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进入以上区域进行现场指导等,备案时需提前申请,监督审查室根据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接待地点,但不得在主任室、医生办公室、门(急)诊诊室等地方接待。

(五)接待人员:原则上接待人员为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至少两名及以上我院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六)参与接待科室如实做好接待记录,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能公开。业务办理结束后,相关人员签名,《联系函及接待记录》带回交监督审查室保存。

(七)医务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任何科室、人员私自接待医药代表,监督审查室将随机抽查、跟踪接待过程,违规人员及科室,医院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如果有以下行为:医药代表未经登记备案直接进入诊疗区域、来访者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超出接待范围、违反来访接待流程、违反我院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医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医药代表或医务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发现有违反廉洁纪律的线索,可直接向医院纪检监督审查室进行举报,反映情况,举报电话:0515-81600060(南院)、0515-81608128(北院),邮箱:syjcsyx@163.com。

医药代表来访登记备案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访

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属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省 市 县/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授权起止时间

授权起始日期


授权终止日期


医药代表资质

相关专业证书

培训证书

年度首次备案


其他



代表证编号

长期代表证


临时代表证


发证日期


变更、注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