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

信息来源:盐城三院 日期: 2012-08-30浏览:

1. 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 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 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 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